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愛柏斯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