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鴻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      告  鴻熹有限公司                                  │
│                      設臺北縣新莊市○○○路103巷8弄18號  │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77巷9弄12號  │
│                      4樓                                 │
│            戊○○    住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