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鴻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 告 鴻熹有限公司 │ │ 設臺北縣新莊市○○○路103巷8弄18號 │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77巷9弄12號 │ │ 4樓 │ │ 戊○○ 住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