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75號原 告 名滿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享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享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9,162元,應繳裁判費10 ,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9,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