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綠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台北縣蘆洲市○○街51號5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