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暉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欄關於「夏惇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