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京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詮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所發之97年度促字第30071號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10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營業所即臺北市○○路○段162之2號1樓址,異議人本應於97年11月12日不變期間期滿前提出異議,矧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7年11月13日(見本院收狀戳),顯逾上開法定期間,異議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