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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京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詮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所發之97年度促字第30071號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10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營業所即臺北市○○路○段162之2號1樓址,異議人本應於97年11月12日不變期間期滿前提出異議,矧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7年11月13日(見本院收狀戳),顯逾上開法定期間,異議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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