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原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法院不因而取得管轄權。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3 號C 棟5 樓之廠房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