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 原告
-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法院不因而取得管轄權。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3 號C 棟5 樓之廠房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