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原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法院不因而取得管轄權。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3 號C 棟5 樓之廠房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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