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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3號原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法院不因而取得管轄權。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3 號C 棟5 樓之廠房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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