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402號原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