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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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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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