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 上訴人
-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