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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

原告
張秀麗即禾茂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1,1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9,7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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