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9號

原告
乙○○
被告
邦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大溪鎮○○路575 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登記案卷影印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