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石皓宇
- 被告
-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慧
- 被告
- 王群生
李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