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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石皓宇
被告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慧
被告
王群生

      李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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