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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42號

原告
昇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詠工業用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1,42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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