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駿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既被告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前段規定,原告求為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其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叁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