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75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5,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6,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