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34號
- 原告
- 珍綺園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4,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