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7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 議人本應於97年8月6日不變期間期滿前提出異議,矧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7年8月7日,顯逾上開法定期間,自應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