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7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本應於97年8月6日不變期間期滿前提出異議,矧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7年8月7日,顯逾上開法定期間,自應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