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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先馳運動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亞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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