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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87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櫸達網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庚○○
被告
匯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鈞鼎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鴻銘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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