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及證物影本自送被告)。 ㈢敘明兩造間有無其他相關之民事訴訟繫屬中?若有,該繫屬法院、案號為何?另對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民國97年9月1日答辯狀所述,提出準備書狀為完全之陳述。 ㈣補正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補正原告授權謝天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