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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80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柒仟玖佰玖拾陸點伍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光人寶公司)於96年8 月14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對光人寶公司自96年8月3日起至97年8月3日止於伊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下同)100,000 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另約定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或借款期限,自發票日或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押匯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90天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利息自伊或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伊銀行通知利率支付,伊並得依照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如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嗣光人寶公司向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3 紙,經伊開發90天期遠期信用狀,金額計97,996.52 元,每筆信用狀除自備款外,其餘係伊經由國外代理銀行為其墊款;各該信用狀之開狀日期、信用狀號碼、押匯日、到期日、押匯金額、自備結匯金額及墊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詎光人寶公司於該等開發信用狀墊款全部到期後均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結欠本金97,996.52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甲○○、乙○○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約定書、單據到達處理紀錄單、催告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美金)
┌──┬──────┬──────────┬───────────┐
│    │            │       利息         │                      │
│編號│  債權金額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7.02.25│          │自97.05.26起至清償日止│
│ 1  │ 28,551.17元│起至清償│     6.5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06│          │自97.06.05起至清償日止│
│ 2  │ 33,396.30元│起至清償│     6.5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4.29│          │自97.07.29起至清償日止│
│ 3  │ 36,049.05元│起至清償│     6.0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編號│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 押匯日 │ 到期日 │  匯票金額  │自備結匯金額│  墊款金額  │
├──┼────┼────────┼────┼────┼──────┼──────┼──────┤
│ 1  │97.02.21│ 8ALLT200037A01N│97.02.25│97.05.25│ 31,723.52元│  3,172.35元│ 28,551.17元│
├──┼────┼────────┼────┼────┼──────┼──────┼──────┤
│ 2  │97.03.04│ 8ALLT200049A01N│97.03.06│97.06.04│ 37,107.00元│  3,710.70元│ 33,396.30元│
├──┼────┼────────┼────┼────┼──────┼──────┼──────┤
│ 3  │97.04.24│ 8ALLT200105A01N│97.04.29│97.07.28│ 40,054.50元│  4,005.45元│ 36,049.05元│
├──┼────┴────────┴────┴────┴──────┴──────┼──────┤
│合計│                                                                          │ 97,996.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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