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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恩立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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