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 原告
- 希代多媒體書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海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乙○○、旭昇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9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被告海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旭昇圖書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