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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原告
希代多媒體書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海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乙○○、旭昇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9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被告海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旭昇圖書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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