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7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