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健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給付代工費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立之送貨單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