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丁○○、丙○○、甲○○、乙○○、陳林季
- 原告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新樺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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