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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
    丁○○、丙○○、甲○○、乙○○、陳林季

  • 原告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新樺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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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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