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詠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一。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