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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詠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一。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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