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2號
- 原告
- 小馬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促可綠植生綠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