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張松鈞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8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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