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蕙敏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