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豐達電機臺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
㈡補正下列事項:
⒈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新台幣捌佰零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係本於支票票款債權之法律關係或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⒊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