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本件之執行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