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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4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42號

原告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被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本件之執行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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