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先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