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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祖民趙子榮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先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祖民

法官 趙子榮

法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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