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4號
- 原告
- 福泰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臺北縣板
- 被告
- 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路288號9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