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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盛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KAJIMA
即反訴原告
CORPORATI.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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