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盛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啟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聖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KAJIMA
- 即反訴原告
- CORPORATI.
- 法定代理人
- 石建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鍾志明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