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瑞晟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瑞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6,700元,應繳裁判費128,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7,95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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