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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乙○○
被告
品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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