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3號
- 原告
- 東隆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潘威翰即宏祥工程行
- 原告
- 黃誌清即宏鉦企業行
- 原告
- 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建泰源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