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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3號

原告
東隆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潘威翰即宏祥工程行
原告
黃誌清即宏鉦企業行
原告
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建泰源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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