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東隆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潘威翰即宏祥工程行 黃誌清即宏鉦企業行 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建泰源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