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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

原告
世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涵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7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案於本院95年建字第20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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