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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2號

原告
晉鑫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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