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8號
- 原告
- 賀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1,700 元,應繳裁判費折合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