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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8號

原告
賀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1,700 元,應繳裁判費折合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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