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告人
兆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時,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由劉宇晟變更為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查詢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乙○○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非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