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共計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 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固有明文。惟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既定為「選任臨時管理人」,自係指該公司有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公司法第 208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倘公司業已申請停業,在停業期間內,又無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自不在公司法第208條之1適用之列,即無另行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甲公司)於民國94年6 月23日及92年5 月29日,邀同第三人蕭新標為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簽訂放款借據共2 份,分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00 萬元及1 億元,因借款期限屆至,力甲公司並未依約清償,相對人擬對其提出訴訟,惟力甲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於94年12月13日死亡,其代理權已喪失,然力甲公司迄今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依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力甲公司其餘董事均已辭任,已無董事得執行職務,而監察人甲○○雖亦辭去監察人之職務,惟因其仍為力甲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持有相對人50萬股股份,基於訴訟便利及持股份數,應以甲○○為力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妥云云。 三、本件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持有力甲公司50萬股股份,純屬投資性質,僅佔力甲公司股份總數之2.63% ,相較於力甲公司發行之股份,實屬小額投資;抗告人雖曾任力甲公司監察人,惟僅止於每年力甲公司股東及董監事會中列席,就該公司所提出之財務報表等資料,審核是否合於程序而已,從未參與公司經營,亦未曾擔任其他職務,實不具備擔任臨時管理人之能力,且因抗告人身體狀況極度不佳,早已請辭力甲公司監察人之職務,爰請另行選任他人為力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 四、經查: ㈠力甲公司之股東包括泰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祿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祿閣公司)、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公司)、泰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恆公司)及抗告人等4 人,前3 家公司分別推派乙○○、孫逸強、趙人傑、曾奕霖、張益源、劉昭毅擔任董事,並由乙○○擔任董事長,抗告人則以自然人股東身分任監察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又力甲公司之董事長乙○○已於94年12月13日死亡,上開董事均已先後辭任董事之職務,各有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裁定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主張:力甲公司董事會確有不能行使職權情形,堪信為真實。 ㈡惟力甲公司已申請於97年1 月1 日停業至97年12月31日止,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可考,現力甲公司既仍在停業期間,相對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又僅因力甲公司借款期限屆至,並未依約清償,相對人擬對其提出訴訟,基於相對人訴訟便利之考量,核與前述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立法意旨未盡相符,相對人復未釋明倘若其對力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之相關訴訟文書未能合法送達,力甲公司將受有如何之損害,實難驟認力甲公司有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所謂「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自無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從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選任力甲公司臨時管理人,與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㈢原審未察,准相對人聲請選任抗告人為力甲公司臨時管理人,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論及於此,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5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