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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99號

聲請人
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共同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共同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相對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奕富於民國94年2月4日分別與聲請人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邦一公司)、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邦二公司)及英屬開曼群島CFM投資公司(下稱CFM公司)簽訂「投資損失補償協議書」(下稱協議書),依協議書第2 條約定,王奕富應於94年12月31日分別給付巨邦一公司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巨邦二公司3,850,000元及CFM公司4,400,000元,合計11,000,000元,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乃依協議書第3條第2項約定及巨邦一公司、巨邦二公司與CFM 公司所簽定之共同持有質權設定協議書之約定,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4年3月10日設定抵押權,就前開債務於4,500,000元之範圍內提供擔保,並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王奕富竟拒不還款,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投資損失補償協議書、共同持有質權設定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聲請人應證明抵押權已經登記,並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經查,第三人王奕富對聲請人及 CFM公司固分別有2,750,000元、3,850,000元、4,400,000 元之債務,且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聲請人提出之投資損失補償協議書可憑,堪信為真,然核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相對人係為自己之債務供擔保而為聲請人設定抵押權,顯與聲請人所述相對人為王奕富對聲請人及CFM 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之情不符,且依相對人於97年8月19 日向本提出之意見陳報狀亦指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應僅及於相對人所積欠之債務,王奕富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即使存在,亦非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亦即相對人係為自己與聲請人間之債務之擔保設定抵押權,和王奕富與聲請人間所發生之債權債務無涉,復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均未提及相對人對聲請人間之債務是否已屆期清償而未清償,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尚屬有間,是本件聲請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            │                │
│  ├────┬─────┬────┬────┤ 地  號 │ 地  目 │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 段 │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臺北市 │  萬華區  │  雙園  │   1    │  326   │   建   │        36          │    1/8     │            │                │
│  ├────┼─────┼────┼────┼────┼────┼──────────┼──────┤            │巨邦一擔保比例  │
│  │ 臺北市 │  萬華區  │  雙園  │   1    │ 326-1  │   建   │        72          │    1/8     │            │1/4             │
│  ├────┼─────┼────┼────┼────┼────┼──────────┼──────┤   丙○○   │                │
│  │ 臺北市 │  萬華區  │  雙園  │   1    │  327   │   建   │        34          │    1/4     │            │巨邦二擔保比例  │
│  ├────┼─────┼────┼────┼────┼────┼──────────┼──────┤            │3/4             │
│地│ 臺北市 │  萬華區  │  雙園  │   1    │ 327-1  │   建   │        106         │    1/4     │            │                │
└─┴────┴─────┴────┴────┴────┴────┴──────────┴──────┴──────┴────────┘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 地號 │建築材料│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      │及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        │      │      │        │      │巨邦一擔保比│
│  │      │        │          │        │        │      │    │326   │鋼筋混凝│3  層 │      │        │      │例1/4       │
│  │ 713  │ 萬華區 ○  ○○街  │  38巷  │21號 3樓│ 雙園 │ 1  │326-1 │土      │      │      │丙○○  │ 全部 │            │
│  │      │        │          │        │        │      │    │327   │        │56.66 │      │        │      │巨邦二擔保比│
│物│      │        │          │        │        │      │    │327-1 │4  層   │      │      │        │      │例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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