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30號
- 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板
- 相對人
- 巨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第八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鄭雅壎(原名鄭菁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斯時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借款債權,為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一十六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三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同年月二十四日經登記在案。鄭雅壎及鄭玲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聲請人借款一千一百八十萬元,並共同簽發發票日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面額一千一百八十萬元、受款人為聲請人、並記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付遲延利息、授權聲請人填載到期日(經填載到期日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交付聲請人以為擔保。詎鄭雅壎、鄭玲玲並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填載本票到期日後提示,亦未獲付款,尚積欠一千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一十八元,及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迄未清償。
(二)鄭雅壎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巨協興業有限公司,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暨授權書為證。
三、聲請人之主張,應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詳目 ★土地部分 ┌─────────┬──┬───┬────┬────┐ │地號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臺北市○○區○○段│建 │二五四│二一一九│巨協興業│ │四小段第四七七地號│ │平方公│二分之二│有限公司│ │ │ │尺 │七二0 │ │ └─────────┴──┴───┴────┴────┘ ★建物部分 ┌─────────────┬────────────┐ │建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第│臺北市○○街二五巷四弄七│ │九九三號 │號五樓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一一一‧一八│全部 │巨協興業│臺北市○○區○○段│ │平方公尺 │ │有限公司│四小段第四七七地號│ │附屬建物陽台│ │ │ │ │二四‧九六平│ │ │ │ │方公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