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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號

聲請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聲請人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汪怡珊
聲請人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會計年度董事會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之下列文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二、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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