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號聲 請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吳絮琳律師 聲 請 人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汪怡珊 聲 請 人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會計年度董事會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之下列文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二、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