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代理人
- 詹茗文律師
- 代理人
- 吳絮琳律師
- 聲請人
-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 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 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9月5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已分別函請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徵詢關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並裁定選任簡敏秋會計師為檢查人。茲因檢查人亦未調查完畢報告本院,上開120日之期間於98年1月4日屆滿,本院後於97年12月18日裁定予以延長,茲因檢查人具狀聲請延長檢查期限,爰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