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吳絮琳律師 聲 請 人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 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 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9月5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已分別函請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徵詢關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並裁定選任簡敏秋會計師為檢查人。茲因檢查人亦未調查完畢報告本院,上開120日之 期間於98年1月4日屆滿,本院後於97年12月18日裁定予以延長,茲因檢查人具狀聲請延長檢查期限,爰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