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秀雄 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雄准予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解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職務。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以97年度整字第7、9號民事裁定准予 重整,並選派李敦仁、張秀雄及賴信澤三人擔任歌林公司之重整人。雖重整人李敦仁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1日裁定准予 解任、賴信澤亦已於100年12月9日經本院解任,並於同日另選派章世璋擔任重整人,雖目前重整人僅二名,惟因歌林公司已進入重整計畫之資產處分及執行階段,聲請人專長係在公司經營及管理,聲請人於此階段已難以貢獻所長,且聲請人69歲,年事已高,未來生涯規劃期盼保留更多時間含飴弄孫、與家人相處,已無法全心投入繼續擔任重整人職務,為免影響歌林公司全體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向本院聲請解任重整人職務等語(見101年2月20日陳報狀)。 三、經查,本院審酌張秀雄因個人因素已無意願擔任歌林公司重整人一職,且歌林公司之重整計畫,係採行營業讓與型重整,於重整程序中將出售全部資產作為償債資金來源,並依重整計畫分配予各重整債權人,歌林公司已進行三次資產公開標售,且歌林品牌及陞林健康醫療事業營業讓與均已順利於101年4月23日完成,歌林公司只待依重整計畫執行即可完成重整計畫,於主要營業讓與交割完成日將進入清算程序。又歌林公司重整監督人蔡慧玲律師、呂正樂會計師對重整人張秀雄聲請解任重整人職務,其意見略以:歌林公司自即日起至101年5月26日之交割準備期間內,歌林公司不再負責家電事業營運,人員將更精簡,重整人工作重點將轉為準備清償重整債權及關係企業之清算等相關事務,有關歌林公司執行重整計畫處分資產所得預備清償重整債權人之款項,歌林公司亦已開立需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共同用印始得取款之備償專戶,降低現金資產管理風險,僅維持一位重整人執行重整計畫,應可勝任並屬適當(見101年4月27日陳報狀)。本院函詢歌林公司之最大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聯貸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僅維持一位重整人(見101年3月22日、101年4月30日陳報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再公司法對於重整人之人數並無一定之限制,聲請人張秀雄辭任重整人職務後,尚有章世璋一人擔任重整人,章世璋係東海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畢業,具有會計師資格,先前曾擔任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特別助理及大陸蘇州廠總經理、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協理、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大陸蘇州廠財務處長、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麗智電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協理、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財務部協理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等,具有執行重整事務之實際經驗、管理工廠之充分專業以及長期財務管理專業背景。且自從歌林公司裁定准予重整後,章世璋即擔任歌林公司財務長,並於李敦仁辭去重整人兼總經理職務後,接任歌林公司總經理職務迄今,對於歌林公司財務及業務現況已十分熟悉,足以擔此重整計畫執行之後續任務,是聲請人張秀雄請求辭任重整人職務,並無礙歌林公司重整事務之進行,爰准予張秀雄自101年5月2日起解任歌林公司 之重整人職務。爰依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蘇炫綺